2011-11-23 18:19:28 阅读205 评论2 232011/11 Nov23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继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其中也不乏个别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试图通过现行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企业是强者;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不管是在前置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还是在其后的劳动争议诉讼阶段,企业实际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因为面对资金、实力都强的企业,劳
2011-6-24 9:59:54 阅读332 评论0 242011/06 June24
|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内部判决标准 |
| 2008年02月09日 10时21分 |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内部文件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
2011-6-23 10:00:47 阅读138 评论2 232011/06 June23
2012-4-25 10:48:32 阅读25 评论0 252012/04 Apr25
| 三期内的有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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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5 10:24:41 阅读12 评论1 252012/04 Apr25
|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
| 信息来源:劳动监察大队 作者:劳动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3日 |
| 当前一些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仅没有得到单位“厚待”,反而处处受到排斥和挤压,更有甚者迫使“三期”女职工自动离职等情况的发生。有些单位在在女职工进了“三期”后,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甚至以“莫须有” 罪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
2012-4-25 10:10:31 阅读13 评论1 252012/04 Apr25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20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